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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巩民初字第4061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9-15)



    (2015)巩民初字第406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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