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刑初字第15号
——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5-6-23)
(2015)郑铁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8号,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香、蒋永鼎,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出生。2013年10月10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郑州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患严重疾病未执行);2014年4月9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郑州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患严重疾病未执行)。
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永红,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4月30日,被害人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为被告人王某某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东方
审判员 李 欣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航航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