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324号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8-17)
(2015)正民初字第1324号
原告曹某某,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单某某,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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