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807号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5-9-22)
(2015)睢民初字第180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
被告李某甲,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红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冬丽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