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895号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5-9-21)
(2015)虞民初字第1895号
原告邓某某,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关晓勇,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某,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安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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