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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79号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79号

    原告葛某某,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秦铁路,商丘市睢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以已与被告张某某庭外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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