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761号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桐民初字第00761号
原告刘某,女,1982年8月24日生。
被告祝某某,男,1979年7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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