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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镇民初字第1537号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9-7)



    (2015)镇民初字第1537号

    原告:赵某甲,女。

    原告:赵乙,男。

    法定代理人:赵丙,男。

    被告:李某,女。

    原告赵某甲、赵乙与被告李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赵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书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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