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独民初字第242号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9-9)
(2015)方独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继亭,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麻俊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煜文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