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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邓法民初字第1200号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9-9)



    (2015)邓法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鞠某某,男,生于1979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裴营乡前郑村鞠寨37号。

    委托代理人:乾兴强,邓州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某,女,生于1981年5月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惠君

    审 判 员  张 松

    人民陪审员  汤清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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