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694号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9-25)
(2015)宛民初字第2694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秦某某,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恒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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