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972号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8-18)
(2015)宛民初字第972号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7日,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张竹园村。
委托代理人雷理想,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女,生于1988年5月12日,汉族,住宛城区白河办事处赵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治菊
审判员 娄 炳
审判员 马爱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祁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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