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923号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8-19)
(2015)鄢民初字第923号
原告苏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朝阳,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福歌
人民陪审员 刘万顺
人民陪审员 谢海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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