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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鄢民初字第01264号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10-8)




    (2015)鄢民初字第01264号




    原告苏某,女。




    被告郑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李暴动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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