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4190号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10-8)
(2015)禹民一初字第4190号
原告蒋某,女,生于1950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49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刘长印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钟高航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