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禹民一初字第1909号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8-25)



    (2015)禹民一初字第1909号
    原告李某,男,生于1978年11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陈某,女,生于1979年12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3日在禹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和,感情破裂已无法继续生活下去。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我们没有感情了,但我不同意离婚,原因是北街居委会按户口分的房子还没有分。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二本,证明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陈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被告陈某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被告陈某外出,双方分居生活。2015年4月15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继续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认可原被告之间没有感情了,其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是北街居委会按户口分的房子还没有分。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在庭审中认可原被告“没有感情了”,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和被告陈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靳炳奎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亚丽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