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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义民小字第2号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8-20)




    (2015)义民小字第2号




    原告安某某,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元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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