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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渑民初字第2094号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渑民初字第2094号




    原告陈某某,男,1958年12月7日生,汉族。




    被告宋某某,女,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写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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