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348号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8-19)
(2015)灵民一初字第134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项锋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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