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327号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8-14)
(2015)解民三初字第327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凤,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对韩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代理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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