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少民初字第86号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5-8-14)
(2015)博少民初字第86号
原告常某某,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园园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