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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卫民初字第857号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8-19)



    (2015)卫民初字第857号
    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琳,系原告之母。
    被告王振邦,系原告之父亲。
    原告诉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成勇
    审判员  王尚顺
    陪审员  原 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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