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685号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7-16)
(2015)鲁民初字第1685号
原告智某丽与被告夏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智小丽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程相哲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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