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200号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7-7)
(2015)鲁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李某培与被告狄某昌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培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春生
人民陪审员 王三杰
人民陪审员 孔金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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