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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汝民初字第1510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汝民初字第1510号
    原告陈甲,女,汉族,1990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万顺,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甲,男,汉族,1989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赵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审 判 长  黄汝敏
    审 判 员  岳源超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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