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一初字第340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5-8-19)
(2015)湛民一初字第340号
原告郭男某,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宋女某,女,1956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男某与被告宋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男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宋女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男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男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许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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