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54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3-13)
(2014)新民初字第254号
原告薛某某,女,汉族。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薛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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