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四初字第263号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8-17)
(2015)宜民四初字第263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百戈,宜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秦保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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