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四民初字第100号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8-17)
(2015)伊四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马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以被告刘某某不到庭应诉,自己暂无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要辉
代理审判员 赵孟欣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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