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尉民初字第1567号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8-19)



    (2015)尉民初字第1567号
    原告杨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根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先后生育长女张笑霏、次女张晴霏,由于被告性格内向,多次对原告打骂,起诉要求离婚,二个女儿双方各抚养一个,抚养费自理。共同财产债务依法分割。
    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为支持辩解意见,被告提交原告与他人手机聊天记录及二个女儿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原告有过错及二个女儿的身份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25日生育长女张笑霏,2012年1月25日生育次女张晴霏。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拒不同意,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根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泽华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