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443号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滑城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胡某某,女,1990年5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少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92年2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徐晓芳
审 判 员 王俊晖
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