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新刑初字第500号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新刑初字第5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于。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3年9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钱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邱某某、郑某某预谋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新郑市龙湖镇于寨村6.59亩土地上建仓库。经郑州市耕地破坏定委员会鉴定,邱某某、郑某某的建筑物占用基本农田4.69亩,硬化场地占用基本农田1.9亩,造成6.59亩基本农田被严重毁坏。
    另查,被告人邱某某、郑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二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邱某某、郑某某均系初犯、坦白,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邱某某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耕地破坏鉴定意见,租赁合同书,户籍证明,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邱某某、郑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邱某某和郑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邱某某、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唐 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科研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