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二七刑初字第273号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二七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于2015年7月13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南车站派出所抓获,2015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弘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4日至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予来(在逃)在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后魏村一民房内开设加工假冒食盐窝点,生产假冒“卫群”牌精纯加碘食用盐,并将假盐对外销售。2015年3月23日,郑州市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郑州市国基路与索凌路阳光家园门口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违法运输假冒食盐车辆2辆,查获“卫群”牌精纯加碘食用盐2.04吨。2015年3月24日,郑州市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假冒食盐窝点查获,现场查获假冒“卫群”牌精纯加碘食用盐5.54吨,并根据线索将被告人张某某对外出售的假冒“卫群”牌精纯加碘食用盐1.94吨查扣。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送检样品(800克样品随机抽取自郑州市盐业管理局扣押的9.52吨假冒“卫群”牌精纯加碘食用盐)碘含量未达标,判为不合格精纯碘盐。2015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郑州市盐业管理局执法材料、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张予来(现在逃)预谋生产、销售假冒食盐。2015年3月14日至2015年3月24日,张某某与张予来在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后魏村一民房内开设加工假冒食盐窝点,生产假冒“卫群”牌精纯加碘食用盐,并将假盐对外销售。2015年3月23日,郑州市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郑州市国基路与索凌路阳光家园门口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某运输假冒食盐车辆2辆,查获“卫群”牌精纯加碘食用盐2.04吨。2015年3月24日,郑州市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假冒食盐窝点查获,现场查获假冒“卫群”牌精纯加碘食用盐5.54吨,并根据线索将被告人张某某对外出售的假冒“卫群”牌精纯加碘食用盐1.94吨查扣。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送检样品(800克样品随机抽取自郑州市盐业管理局扣押的9.52吨假冒“卫群”牌精纯加碘食用盐)碘含量未达标,判为不合格精纯碘盐。2015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和张予来于2015年3月14日至3月24日在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后魏村一民房内加工假冒食盐,生产假冒“卫群”牌精纯加碘食用盐,并将假盐对外销售。2015年3月24日,其生产假盐的窝点被郑州市盐业局执法人员查封,将生产的假盐查扣,加上之前被查扣的对外销售的假盐,共9.52吨,其用于运输假盐的豫A0387G五菱之光面包车也被查扣。
    2、证人魏红卫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4日,有两名男子(其中有被告人张某某)租用其家位于郑州市中牟县九龙镇后魏村175号的房子用做仓库,2015年3月24日,郑州市盐业局盐政执法人员在出租房内查获了5吨包装好的假盐以及包装袋等物品。
    3、经公安机关组织证人魏红卫进行辨认,确认张某某、张予来是租其房子的人。
    4、证人刘海飞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曾向其出售假盐的事实。
    5、郑州市盐业管理局出具的盐业违法物品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盐业违法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证明,郑州市盐业管理局查扣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假冒食盐共9.52吨。
    6、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河南省除已经查明的商丘市、开封市、新乡市和濮阳市的20个县(市、区)的172个乡属于高碘地区已供应无碘食盐外,其他地区应该供应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使用不含碘食盐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7、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涉案碘盐经抽检碘含量未达标,判为不合格精纯碘盐。
    8、本案另有公安机关收案经过、到案经过、郑州市盐业管理局证据提取经过说明、车辆查扣经过说明、车辆行驶证、被告人前科情况查询表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保人张某某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假冒“卫群”牌食用盐9.52吨及相关制假设备材料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张某某所有的作案工具豫A0387G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梁玉苹
    人民陪审员  范 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鑫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