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二初字第161号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沂刑二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人,农民,住安丘市凌河镇。2007年9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6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9月11日)。201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无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某小区。1983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伊春市,农民,住伊春市某区。2009年3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月15日减刑释放。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成全,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公刑诉(2015)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孙某、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孙某、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张成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4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贾某、孙某、陈某与潍坊市奎文区王某、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吕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后,由刘某以租车为名,骗乘罗庄区办事处北老屯村孟某驾驶鲁Q9793K东风小康面包车到沂水县城南九州超市附近,后由在此等候的被告人孙某佯装被孟某车辆所撞,与被告人贾某、陈某等人以发生交通事故私下解决为由,骗取孟某现金19000余元。
2、2014年4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孙某、陈某与潍坊市奎文区幸福街王某、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吕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后,由刘某以租车为名,骗乘郯城县郯城镇坡里村顾某驾驶鲁QV179W五菱之光面包车到沂水县城南九州超市附近,后由在此等候的被告人孙某佯装被顾某车辆所撞,与王某、吕某等人以发生交通事故私下解决为由,欲骗取顾某30000元,因被抓获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张成全、被告人孙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辨认笔录;书证;被害人孟某、顾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贾某、陈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情,系自首;2、诈骗数额不大,且第二起系未遂;3、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孙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提起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贾某、陈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孙某有犯罪前科,对三被告人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孙某案发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的第1、3项辩护意见及第2项辩护意见中的“第二起系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涉案数额、认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冯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小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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