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河刑初字第552号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10-26)



    (2015)河刑初字第552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务工。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5)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梓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蓝色“农夫家”牌柴油三轮车,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东一村农贸市场门口东侧路段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被告人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37.1mg/100ml。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郑某已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酒精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及其他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高金伟
    人民陪审员  郑洪波
    人民陪审员  赵修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倩倩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