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32号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5-6-30)
(2015)山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个体工商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28日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奔腾,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振举,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5月12日以被告人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由向本院移送补充起诉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长明、邵泽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马奔腾、高振举到庭参加诉讼。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同年5月1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7年至2012年间,刘某甲(已判刑)通过发展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刘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后,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加入该组织。
二、开设赌场罪
2011年9月份至2012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同刘某甲(已判刑)、常某(已判刑)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岩底小学、老粮所、河南村山亭水泥厂门口秦某甲地下室等地开设赌场,设定以麻将牌"二八杠"比大小赌输赢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参与组织开设赌场,共组织赌博100余次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抽头渔利等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个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认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辩护人高振举、马奔腾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甲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控开设赌场罪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7年以来,刘某甲(已判刑)借助自身威名,先后在社会上纠集朱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等无业闲散人员,通过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某甲于2011年加入后,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组织赌博大肆向非法经济领域渗透,并利用社会强势地位及各种违法犯罪手段聚敛钱财,完成了组织的坐大成势,在枣庄市山亭区形成了以刘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朱某(已判刑)、刘某丙(已判刑)、刘某乙(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常某(已判刑)、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孙某甲(已判刑)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多层塔式结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实行分级管理,且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为发挥组织成员自身特点,壮大组织声威和财力,组织成员根据刘某甲的安排完成交办任务。多次有组织地在枣庄市山亭区各地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及其成员共开设赌场2起,寻衅滋事6起,敲诈勒索2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聚众斗殴1起。
被告人王某甲加入刘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为聚敛钱财,刘某甲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合作下开设赌场,该组织以开设的赌场为依托,在刘某乙(已判刑)、朱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等多名组织成员参与下,多次纠集滕州、山亭等地嗜赌人员前来参赌,非法获利100余万元。通过上述不法行为,不断提升组织的经济实力,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强大的经济保障。为便于占有、管理非法获利,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组织者、领导者或者骨干成员管理、分配,以经济实力维系组织运转及内部关系,负担该组织成员的吃穿住行,并购置汽车、赌博器具等作案工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二、开设赌场罪
2011年9月份至2012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同刘某甲(已判刑)、常某(已判刑)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岩底小学、老粮所、河南村山亭水泥厂门口秦某甲地下室等地开设赌场,设定以麻将牌"二八杠"比大小赌输赢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赌场均在夜间组织赌博,一般事先与参赌人员、赌场工作服务人员电话约好,集合到某地后,再统一乘坐车辆前往具体赌博地点。赌博时,参赌人员轮流坐庄,赌场通过收取每局拿到"二八杠"的参赌人员100元、每局赢家的300元以上的"水钱"以及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每场给付赌场工作服务人员200元或300元不等的报酬。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系赌场的组织者之一,与刘某甲商定了赌场运行事宜,组织滕州市的参赌人员到赌场参赌,并参与赌场获利的分红。赌场每场获利支付完赌场内工作人员报酬和场地费后,剩余的获利由刘某甲分一半,被告人王某甲、常某分另一半。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参与组织开设赌场,共组织赌博100余次,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抽头渔利等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个人非法获利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刘某甲(已判刑)、常某(已判刑)、刘某乙(已判刑)、朱某(已判刑)、刘某丙(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沈某甲(已判刑)、孙某甲(已判刑)、赵某甲(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沈某乙、宫某、葛某、于某、王某乙、秦某甲、张某乙、赵某乙、张某丙、沈某丙、韩某、秦某乙、孙某乙、倪某、高某甲、郭某、高某乙、魏某静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及执行通知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刘某甲纠集朱某、刘某丙、刘某乙、王某甲、常某、被告人王某甲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秦守利、孙某甲、沈某甲、于某兴、雷某昂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组成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层次相对明晰,该团伙成员相对固定,以暴力、威胁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采取开设赌场等手段,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为该组织实施其他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该组织公然与政府对抗,严重破坏了枣庄市山亭区及其周边部分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经呈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初步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被告人王某甲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提出的"开设赌场罪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是赌场的组织者之一,积极参与赌场规则的制定,拉拢参赌人员,并分取较高的非法所得,不宜认定为从犯,考虑到其与刘某甲作用、地位的区别,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可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甲宣告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未退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延刚
审 判 员 邢西欣
人民陪审员 王连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 涵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