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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山刑初字第127号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11-20)



    (2014)山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玉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满建峰,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二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玉某未及时到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已决定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满建农
    代理审判员  邢西欣
    人民陪审员  李怀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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