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少刑初字第10号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5-8-7)
(2015)山少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刘某不能及时到案,致使对该被告人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满建农
审 判 员 韩正涛
人民陪审员 韩邦玖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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