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刑初字第141号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冠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甲,农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抓获,同年11月26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17日,被告人颜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冠县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2013年9月份,颜某甲透支建设银行信用卡本金39905.64元,未能及时偿还。2014年1月份,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委托的深圳恒源昊公司多次对颜某甲进行催收,颜某甲至今未偿还信用卡欠款。
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颜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2013年9月份,颜某甲透支工商银行信用卡本金18010.34元,未能及时偿还。自2013年9月份,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分行多次对颜某甲进行电话、短信催收,颜某甲至今未偿还信用卡欠款。
2012年7月4日,被告人颜某甲在浦发银行聊城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2013年11月份,颜某甲透支浦发银行信用卡本金6855.71元,未能及时偿还。自2013年12月份,浦发银行多次对颜某甲进行电话、信函催收,颜某甲至今未偿还信用卡欠款。
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颜某甲在招商银行潍坊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2013年10月份,颜某甲共透支招商银行信用卡本金19745.5元,未能及时偿还。2013年11月份,招商银行多次对颜某甲进行电话催收,颜某甲至今未偿还信用卡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苗某、颜某乙证言;中国建设银行冠县支行出具的证明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征信审核登记表;催收记录;聊建项目部证明;判决书;贷款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甲归案后主动交代其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认罪、悔罪,已退交所欠全部本金,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颜某甲退交赃款84517.19元发还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纪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震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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