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刑初字第145号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5-9-30)
(2015)冠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燕某,农民。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山东省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争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在本人不具备向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17日借用董某某的名义,同年6月19日借用燕某甲的名义,6月26日借用董某甲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骗取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梁堂支行贷款三笔共计35.5万元。贷款逾期后,一直未归还,给银行造成35.5万元的经济损失。2014年12月29日,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月28日燕某亲属归还贷款本金16万元。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燕某于2015年9月5日归还贷款本金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颜某证言,被告人燕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虚构贷款用途,以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燕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燕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程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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