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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冠刑初字第183号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冠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中共党员,原任冠县辛集镇大王庄村党支部委员兼村会计。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彦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冠县辛集镇大王庄村会计期间,利用协助辛集镇政府统计小麦种植面积、发放小麦补贴款的职务便利,以本人及其儿子张涛的名义,虚报小麦种植面积114亩,骗取财政部门下拨的小麦直补款12164余元,据为己有。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退交赃款121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证言;书证:2008年至2015年辛集镇大王庄村的小麦种植面积及农业结构调整统计表、冠县2008年至2015年每年的小麦补贴标准、辛集镇大王庄村2008年至2015年小麦补贴发放清单、张某甲、张涛名下接收小麦补贴款的存折或存折复印件及相应账户交易明细、任职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本村任职期间,利用协助冠县辛集镇人民政府统计本村小麦种植面积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认罪、悔罪,已退交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甲退交赃款12164元,没收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纪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震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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