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阳刑初字第223号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11-9)



    (2014)阳刑初字第22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2014年3月18日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4月25日经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7月2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抓获归案,并于同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广,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彩响、王福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2月13日,因被告人李某甲脱逃,本院裁定中止。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9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采用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方式,与邮政储蓄银行签订了在书院街的房屋抵押合同,骗取贷款47万元,贷款发放后,邮政储蓄银行发现了虚假土地证,中止了贷款合同,要李某甲偿还贷款,李某甲拒不偿还,截至案发时给邮政储蓄银行造成损失204411元。
    2、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借用张某甲的名义,伪造了雅梵娜时尚羽绒服专卖店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虚假的经营场所,向阳谷县邮政储蓄银行申请15万元商户贷款,贷款期限自2013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3日,贷款发放到期后,李某甲拒不还款,截至案发时,给邮政储蓄银行造成损失95585元。
    3、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李某乙、白某、孟某的名义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李某甲交代三人伪造了养鸡、养鸭的经营项目以及贷款用途,在邮政储蓄银行每人审批了8万元贷款,贷款有效期自2013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7日,贷款发放后全部被李某甲取出,拒不偿还,截至案发时给银行造成损失239999.93元。
    4、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借用李某丙名义,伪造了美丽女人服装店虚假营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虚构了经营场所,以李某丙的名义,以服装店进货为贷款用途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商户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7日,贷款发放到期后,拒不偿还贷款,截至案发时给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造成损失63723元。
    5、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借用李某丁的名义,采用伪造营业执照、虚构贷款用途、伪造保证人收入证明的方式,向阳谷县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在贷后检查中发现贷款被李某甲实际使用,李某丁经营不实。后贷款到期后,李某甲拒不偿还贷款,截至案发时给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造成损失86631.05元。
    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签订还款承诺,并于2014年6月6日还款405678元,结清了李某丙、李某乙、白某、李某丁名下贷款及孟某名下部分贷款。剩余张某甲、李某甲及孟某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尚未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采用借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使用用途、提供伪造证件的手段,骗取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贷款106万元,案发时给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造成经济损失67万余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9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采用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方式,与邮政储蓄银行签订了在书院街的房屋抵押合同,骗取贷款47万元,贷款发放后,邮政储蓄银行发现了虚假土地证,中止了贷款合同,要李某甲偿还贷款,李某甲拒不偿还,截至案发时给邮政储蓄银行造成损失204411元。
    2、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借用张某甲的名义,伪造了雅梵娜时尚羽绒服专卖店的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虚假经营场所,向阳谷县邮政储蓄银行申请15万元商户贷款,贷款期限自2013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3日,贷款发放到期后,李某甲拒不还款,截至案发时,给邮政储蓄银行造成损失95585元。
    3、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李某乙、白某、孟某的名义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李某甲交代三人伪造了养鸡、养鸭的经营项目以及贷款用途,在邮政储蓄银行每人审批了8万元贷款,贷款有效期自2013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7日,贷款发放后全部被李某甲取出,拒不偿还,截至案发时给银行造成损失239999.93元。
    4、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借用李某丙名义,伪造了美丽女人服装店虚假营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虚构了经营场所,以李某丙的名义,以服装店进货为贷款用途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商户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7日,贷款发放到期后,拒不偿还贷款,截至案发时给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造成损失63723元。
    5、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借用李某丁的名义,采用伪造营业执照、虚构贷款用途、伪造保证人收入证明的方式,向阳谷县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在贷后检查中发现贷款被李某甲实际使用,李某丁经营不实。后贷款到期后,李某甲拒不偿还贷款,截至案发时给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造成损失86631.05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采用借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使用用途、提供伪造证件的手段,骗取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贷款共计106万元,案发时给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造成经济损失690349.9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签订还款承诺,并于2014年6月6日还款405678元,剩余本金共计284671.98元尚未归还。2015年2月13日,因被告人李某甲脱逃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本院裁定中止。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济南铁路公安处阳谷站派出所抓获归案。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2015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将剩余本金284671.98元退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李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2、被告人李某甲的贷款材料,房管局房管证手续,工商局查询结果,张某甲、李某丙、李某丁的贷款材料一宗,证明被告人李某甲采取借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使用用途、提供伪造证件的手段,骗取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贷款的事实。
    3、还款承诺、偿还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还款405678元及尚有28万余元未归还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白某、王某、孟某、李某戊、秦某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曾采用他们的名义在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进行贷款及采用虚假收入证明骗取贷款的事实。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其采用借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使用用途、提供伪造证件的手段,骗取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贷款106万元,案发时给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造成经济损失67万余元,至今尚有27万余元未归还的事实。
    2、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供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准备积极归还剩余贷款。
    (四)其他证据
    1、阳谷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无犯罪前科。
    2、济南铁路公安处阳谷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采用借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使用用途、提供伪造证件的手段,骗取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贷款106万元,案发时给邮政储蓄银行阳谷县支行造成经济损失690349.98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已将贷款全部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社会影响不大,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 然
    代理审判员  高珊珊
    人民陪审员  侯典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荣荣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