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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聊东刑初字第296号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9-25)



    (2015)聊东刑初字第29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孙某,无业。
    诉讼代理人刘吉方,山东省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仝其省,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其省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召、郭万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孙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吉方、被告人仝其省及其辩护人黄海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8日至2014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仝其省以其在聊城市建委有熟人,能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铁塔商场北某小区低价买到内部房子为由,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孙某现金共计32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仝其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仝其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仝其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定罪处罚。
    被害人孙某诉称,被告人仝其省以他能为自己买到便宜房子为由,分十几次诈骗其32万余元,其中一笔40000元,仝其省说他工地需要钱,让其为他借款,但只还给本金20000元以及利息11000元;其中还先后给过仝其省30000元、4000元,仝其省说他的女儿得脑瘤住院用钱。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仝其省的刑事责任,并退赔32万余元。
    被告人仝其省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被害人孙某32万余元,数额不属实,其中一笔40000元,当时给孙某说明是用于其工地资金周转的贷款,一笔30000元是其以干女儿住院需要钱的名义借的,但其实没有女儿生病这回事,也用于工地了,该两笔当时约定了2分利息;另外其还给孙某20000元没有从指控其诈骗数额中扣除。
    被告人仝其省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仝其省诈骗被害人孙某32万余元,数额不属实,其中有多笔系仝其省借被害人孙某的钱,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应认定被告人仝其省的诈骗数额为165000元。被告人仝其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身体患有多种疾病,请求对被告人仝其省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仝其省以其在聊城市建委有熟人,能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铁塔商场北某小区低价买到内部房子为由,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孙某现金共计309760余元。
    另查明,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仝其省以其工地资金周转,向孙某借款40000元,约定了利息并出具了借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1、被害人孙某提供仝其省给其书写的借据“今代款肆万元正,利息为贰分利仝其省12、5、16”,证实仝其省借孙某40000元并约定支付利息。
    2、被害人孙某提供其给仝其省钱款的记录清单,证实其与家人书写仝其省从其处拿款的时间以及数额共计329760元,案发后均由被告人仝其省确认并签字。
    3、被害人孙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交易记录,证实其转给仝其省款项的时间、数额。
    4、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证明,证实经查询其销售部登记记录,未有孙某、仝其省购房的记录。
    5、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仝其省的时间、地点。
    6、被告人仝其省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时间等身份的基本情况。
    证人证言
    1、张某甲证实,其系仝其省的儿媳妇,2014年2月其在东昌府区东昌西路凤凰台东的邮政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在办理完就给公公仝其省了,自己没有使用过这个卡。
    2、程某甲证实,仝其省是其姨哥,他说身份证丢了,让其帮忙给他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在办理完就给仝其省了,自己没有使用过这个卡。
    3、刘某甲证实,仝其省是其妻子的姨兄弟,仝其省得知其在于集镇有一块地,准备建厂子的信息后,找其承建该厂房,中间给仝其省40万元,后来镇政府收回这块地,其得到赔偿款后,就和仝其省把工程款结算清了。
    三、被害人孙某陈述,仝其省和其前夫家有亲戚关系,2010年底其前夫打电话,说仝其省在聊城搞建筑,如果想买房子就找仝其省,并说把其号码给仝其省了。后仝其省主动和其联系,说他一个姓吴的兄弟在聊城建委上班,在某有一套免费的房子,老吴不敢要了,能便宜卖给她,2012年1月仝其省给其要50000元,说是为买房子做准备给老吴送礼的钱,算是定下买房子的事情,以后仝其省陆续给其要钱,经核对自己的记录,共计给仝其省329760元(不含已经还给的20000元);其中一笔4万元,是仝其省说他工地弄不着钱了,让她帮忙借款,这笔款分两次给了11000元的利息,给他要回本金20000元;其中先后给过仝其省30000元、4000元,仝其省说他的女儿得脑瘤住院用钱。
    四、被告人仝其省供述,其当时干着工程比较缺钱,就虚构建委有熟人,能给孙某买到低价房子,先后从孙某手中拿现金及通过转账的方式,取得款项共计320000余元。但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数额不属实,其中一笔40000元,当时给孙某说明是用于其工地资金周转的贷款,一笔30000元是其以干女儿住院需要钱的名义借的,但其实没有女儿生病这回事,也用于工地了,该两笔当时约定了2分利息;另外其还给孙某20000元,没有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其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仝其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仝其省诈骗被害人孙某的其中一笔40000元,经查,被告人仝其省的供述及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内容一致,且有仝其省写给孙某的借据为证,仝其省也曾向孙某支付利息,故该笔40000不应计入被告人仝其省的诈骗犯罪数额,被告人仝其省及其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该笔款项,被害人可另行主张。
    关于被告人仝其省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30000元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数额,其辩护人辩解公诉机关指控仝其省诈骗被害人孙某320000余元,其中有多笔系仝其省向孙某借款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仝其省先是虚构能为被害人孙某买到低价房子一事为诱饵,致使被害人孙某产生错误的认识,仝其省先后虚构各种借口,十几次从被害人孙某手中拿款30余万元,被告人仝其省虽然有部分以借款为由,但直至案发,一直未曾有任何归还的行为,其主观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实际系以借为名,行诈骗之实,故被告人仝其省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仝其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对被告人仝其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仝其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折抵刑期3日至2022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仝其省退还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309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英军
    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
    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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