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刑初字第27-1号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11-11)
(2015)临法刑初字第27-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夏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刘兴军
代理审判员 杨开顺
人民陪审员 韩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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