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初字第321号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11-5)
(2015)沂刑初字第321号
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曾用名孟祥山,沂源县东里镇孟家庄村乡村医生。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志民,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洪为,沂水县诸葛镇舒侍堂康复中心从事个体经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沂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杨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田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宋志民,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3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与杨某通过互联网办证机构,为沂源县东里镇王某、庞某、陈某、曹某等人,伪造、买卖按国家规定统一制发,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出生医学证明,用于办理落户手续,并从中牟利。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户籍证明、预防接种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青岛市市立医院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医院公章真实印章的印样、快递详情单、货运记录、办案说明、发破案经过,证人耿某、庞某、文某、王某、陈某、曹某证言,被告人孟某、杨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出生医学证明》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杨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办理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违法所得,已予以追缴,对二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孟某、杨某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瑞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侯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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