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川刑初字第467号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川刑初字第467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无业。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6月20日9时5分许,驾驶鲁C×××××号“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9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7公里处向东左转弯时,遇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检验的鲁S×××××号“新感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94线东侧机动车慢走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使李某驾驶摩托车撞于东侧路灯杆上,坠入排水沟中,李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6月26日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鉴定,李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015年7月3日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5年6月20日事故发生时刘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顾某的证言、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诊断证明、鉴定文书、户籍证明、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亦当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宝珠
    人民陪审员  于衍学
    人民陪审员  王立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晓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