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陵刑初字第103号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陵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打工。2010年7月22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2月29日刑满假释。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陵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商贸城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贺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石某弃车逃逸,贺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所举证据予以认可,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陵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商贸城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贺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石某弃车逃逸,贺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石某到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事故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全省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注销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任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石某违反上述规定,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石某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本院为打击犯罪,教育守法,以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长凤
    审 判 员  刘凤霞
    人民陪审员  董淑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汪婷婷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