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蓬刑初字第242号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蓬刑初字第242号
    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职业农民,住蓬莱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本案曾延期审理。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门荣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于2015年3月30日22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至蓬莱市大辛店农村信用社门前,与前方顺行的朱某无证驾驶的鲁F×××××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朱某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饮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至蓬莱市大辛店农村信用社门前,与前方顺行的朱某无证驾驶的鲁F×××××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朱某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马某驾车逃逸后又返回现场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30日晚其丈夫朱某因肇事死亡。
    2、书证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马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机动车、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3)蓬莱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肇事后驾车驶离现场,后返回事故现场投案自首。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鲁B×××××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9月30日。
    (5)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4、鉴定意见
    (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朱某车祸后头部摔跌于路面,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2)道路交通事故检验报告,证实马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96.512mg/ml。
    5、被告人马某供述,对其驾驶车辆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认为马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肇事逃逸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驾驶轿车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且轿车有严重的碰撞痕迹及损坏,被告人马某应当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驶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故对此公诉意见予以纠正。被告人马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姜 娜
    人民陪审员  孙永和
    人民陪审员  王连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地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