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芝刑初字第357号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11-7)



    (2015)芝刑初字第35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无固定职业。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荣进,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公一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静,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姜荣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崔某明知价值人民币142910元的津N×××××号丰田凯美瑞轿车系于某(已判决)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介绍给侯某(已判决)购买。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证人于某、侯某、宋某、宋真珍等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烟芝价鉴字(2014)31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借条一宗,(2014)芝少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车辆被追回,被告人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赵 文 娟
    人民陪审员 徐 桂 萍
    人民陪审员 牟 翠 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杨(代)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