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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西刑初字第671号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11-4)



    (2015)西刑初字第671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封某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
    2015年4月21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西检公刑诉(2015)556号
    指控事实
    2015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封某驾驶鲁B×××××号轿车沿莱西市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封某血液中检测处乙醇成分,含量为16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3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封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责令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昕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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